2007年2月1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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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年三审,伤残民工终得养命钱
工程转包给无资质的包工头承包商要负责任
本报记者 仇健 蓉蓉 同飞 晓霞  

  在一次施工的意外中,20多岁的安徽青年张胜失去了左下肢。为了讨回救命钱,张胜和父亲踏上了漫漫讼程。一审、二审、抗诉再审,官司一波三折,历经3个春夏秋冬后,终于在检察官的帮助下画上了圆满的句号。

  飞来横祸夺去左下肢
  2000年春节后,张胜来到台州打工,因为有焊接工种上岗资格证,很快被包工头吴某雇用。
  7月6日上午10时许,张胜正在专心焊接,突然,身边的压桩机上掉落一块钢板,不偏不倚正好砸在张胜左脚上。张胜由此构成了五级伤残。
  建筑公司支付了18000元医疗费,便不再理会了,吴某给了4000元后也就此失踪。

  承包商拒赔钱款
  一个雨后初晴的早晨,张胜一纸诉状将建筑公司和吴某一起告上了法庭,要求他们共同赔付生活补助费和残疾用具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6.5万余元。
  2003年6月2日,椒江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,由吴某和建筑公司分别赔偿张胜伤残补助费等7万多元和3万多元,并互负连带责任。宣判后,建筑公司不服,于是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。2003年10月10日,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二审判决,改判由吴某一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。
  面对二审判决,张胜欲哭无泪。吴某是一名个体包工头,不仅没钱,而且出事后已不知去向。这张根本无法执行的判决书对于张胜来说根本就是一纸空文。

  检察院抗诉索赔峰回路转
  就在万分无助的时候,他的律师高志才律师劝张胜向检察机关申诉。2004年3月8日,张胜抱着最后一线希望走进台州市检察院。
  2005年6月,省人民检察院采纳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意见,正式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台州中院对该案进行再审。
  年关将近,捷报终于传来,台州中院作出最终判决,支持了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,判决由建筑公司和吴某共同承担张胜因人身损害造成的损失。在这个寒冷的冬日,当张胜再次捧着判决书,感到了法律的温暖,也看到了生活的希望。
  检察官说法:工程包给没有资质的包工头,要承担责任。
  建筑公司虽然没有和张胜签订直接的劳动合同,但他们和吴某所签订的关于桩机制造的承揽合同中,包含了电焊等特种作业,建筑公司应当审查吴某是否具有相关的资格许可证。但吴某并不持有相关的特种行业许可证,也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,因此,建筑公司和吴某在导致张胜受伤的事故发生中,在主观上存在共同过失。作为承揽合同的定作方和承揽方,建筑公司和吴某对张胜在工作中发生人身损害而造成的经济损失,应承担连带偿付责任。